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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操作 :
行业: 安全生产   事故与应急类  
专业分类: 安全生产   事故与应急类
区域: 内蒙古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颁布日期:2023/5/19
生效日期:2023/5/19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工信部和自治区安委会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民爆行业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2023年5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工信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开展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通知》,从即日起在全区民爆行业中开展重大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五十三条具体措施,深刻吸取近期一些行业和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涉爆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深入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提高民爆行业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2023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方面

一是组织做好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WJ/T 9100—2022)和工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爆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隐患台账清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隐患闭环整改管理。要严厉整治“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针对生产线定员、工房内危险品总量、储存容量、内外部安全距离等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仓库内有废品、过期产品、试验品、收缴产品与合格产品混存等违规行为开展重点整治。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 1 次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1次)。

二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要组织健全“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行动工作清单。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直接接触危险品等高危工作岗位,严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已使用的要全部有序退出。

三是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大燃烧爆炸事故教训,组织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要求,重点针对任意变动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中的电气设备、在危险区域内的焊接与动火作业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应设置而未设置固定焊接动火地点、焊接动火地点与危险工房或场地的距离小于50m以及周围5m范围内有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品、焊接动火期间无专人监护、在危险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焊接动火作业未进行彻底清理危险品及未经安检人员验收等违规行为,开展排查整治。组织对动火检修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四是组织对外包外租、自建房等开展排查整治。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工库房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的有关要求,常态化开展自建房排查整治,严防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使用经营性自建房。

五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特殊时段应急值守方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组织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科学、及时、有效应对。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及能力。

(二)监管主体责任方面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和安全意识。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要将此项工作与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活动深入结合,全面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补充完善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更好推动我区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加强安全监管业务能力建设。要建立常态化安全监管专业化能力提升培训机制,通过集中轮训、执法资格培训、网络培训等形式,强化提升业务能力,今年全区要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完成全覆盖业务能力培训,同时鼓励通过盟市间、区域内交流座谈、交叉检查、购买服务等方式辅助提升安全监管工作质量。

三是精准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问题,要结合民爆行业“全覆盖”安全检查,将曾经受到行政处罚、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以及主要负责人“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企业,纳入重点范围,实施动态检查。要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执法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盯住不放,对于查处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得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处罚或选择性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各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探索依托“互联网+安全监管”等手段,强化监管效能;要组织专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底以前)。盟市、旗县区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年度工作安排,在深入分析辖区内民爆企业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基础上,结合全覆盖安全大检查工作制定本地区民爆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督促属地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3年6月底以前)。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此次排查整治主要内容和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

(三)监管部门检查阶段(2023年12月底以前)。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盯紧风险隐患突出的关键环节和重点企业,采取多种监管执法检查方式,将排查整改、执法查处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督导属地旗县区监管部门工作到位,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全面总结梳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效,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深层次原因,总结有效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并提出深化治理的工作措施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工信厅(民爆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逐级督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指导、督促各民爆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找准最突出最紧迫的风险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全面“过筛子”“堵漏洞”,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务求取得实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全面覆盖、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民爆企业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要认真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绝不放过。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民爆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处罚的处罚、该关停的关停,绝不姑息迁就。对发现的典型违法违规问题,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举一反三,以儆效尤。

(三)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按照自治区安委办要求,请各盟市于5月25日前将行动方案、动员部署情况报送至工信厅。自5月下旬起,各盟市每周报送进展情况(《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请各盟市分别于8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总结材料。

    

附件:《盟市、旗县(区)工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附件下载1:盟市、旗县(区)工信部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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